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城执罚决字〔2024〕4179号
被处罚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文三轮摩托车店(朱军娥),经营场所:湖南省娄底市涟滨街道娄星北路湘中农贸市场1栋4号门面,经营者:朱军娥,性别:女,年龄:4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或现住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廖和文,性别:男,年龄:5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
一、违反事实,证据情况
2024年12月2日10时34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文三轮摩托车店(朱军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经许可在娄星北路湘中农贸市场地段1栋4号门店将店铺从事经营的多辆电动三轮车摆放在门店前坪,占据了规划的停车位,经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测量,占道长4米,宽2米,面积为8平方米。2024年12月10日10时03分,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娄星北路湘中农贸市场地段1栋4号门店进行复查时,发现电动三轮车依然摆放在停车位内,违章行为未整改到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
2024年12月2日和2024年12月10日,我局分别对当事人送达了《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娄城执责改通字[2024]第0018424号)、《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娄城执责改通字[2024]第001842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主体适格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我局已对当事人送达了《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两张,证明了当事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文三轮摩托车店(朱军娥)未经许可在娄星北路湘中农贸市场地段1栋4号门店前坪摆放电动三轮车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两张,证明了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未整改到位。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未经许可在娄星北路湘中农贸市场地段1栋4号门店前坪摆放电动三轮车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我局已分别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立案通知书》(娄城执立通字[2024]第0011549号),于2025年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娄城执罚先告字[2024]第0009393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及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城北大队集体研究讨论,当事人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以及《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四)、市政公用管理第87项,结合违法情节“擅自占用15平方米以内,或者擅自挖掘2平方米以内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和违法程度“一般”,及处罚裁量标准“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当事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文三轮摩托车店(朱军娥)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20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被处罚单位、存档、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缴罚款单位: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兴城支行 账号:1913010129024966589